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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利益时图穷匕见,创业公司员工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发布时间:2016-08-31 02:51:21 所属栏目:评论 来源:腾讯科技
导读:在公司股权问题上,无论情怀的外衣有多漂亮,涉及到利益问题时都会图穷匕见,狰狞无比。

那么,冯大辉的期权是否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了呢?

面对利益时图穷匕见,创业公司员工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而股东则是一家香港的公司。冯大辉作为董事出现在里面。

面对利益时图穷匕见,创业公司员工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董事又代表什么?

董事,相当于公司的“代理人”,他们和股东的关系,相当于古代的东家和掌柜的角色,股东是所有者,而董事只是经营者。

这家Ting Ting(HK)Limited公司由于是香港公司,腾讯科技并没有查到具体的股东信息。无法证实冯大辉的期权是否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

而和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相关的公司,达到12家之多,但这些公司都没有发现冯大辉的身影。

面对利益时图穷匕见,创业公司员工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离职时,期权的处理方式

期权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变成股权,并拥有行权的过程。一般来说,例如,当时合同中规定,工作满四年后可以进行行权,代表着冯大辉在工作第四年的时候可以行权。

第一:回购。这是股权激励中一个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在公司还没有IPO之前,公司所有者应该用什么样的价格把股权收回去,这是一个核心问题。

回购是指,期权行权或股权成熟以后离职股东的股权被公司或其他股东购买,以实现离职股东退出。

股权或期权成熟四年是比较常见的安排,如果员工待满四年,将全额给予期权;如果员工未满四年,根据年份比例进行发放。例如:第一年25%,第二年50%,第三年75%。

而回购的规则一般是这样的:按照员工在退出时的公司估值的股权比例来回购,或者按照公司的净资产来回购。

例如,丁香园目前的轮次为C轮,假设C轮投资方的7000万美元是占股20%,那么,丁香园的投后估值为3.5亿美元。

面对利益时图穷匕见,创业公司员工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而冯大辉所持有的期权即使只有1%,也相当于350万美元了。妥妥的北京一套大学区房的价格。

第二:继续持有股权,等IPO之后再进行回购。

丁香园表示现在无法拿出这么多钱,那这部分期权可以在丁香园放着,过几年等IPO后再给冯大辉,但公司目前面临上市,CTO人却要走。况且上市时间未定,如果还是按照原来的约定进行利益分配,股东们怎么会愿意?

所以,目前冯大辉和丁香园最大的矛盾在于:有可能当时签署股权协议不完善,导致了现在存在的多种问题,以下两种解决方案双方都不满意:

若回购股权,丁香园不愿意,冯大辉这样的CTO大牛,给的期权一定不少,这将是非常大的一笔现金。

若离职时不回购,离职后员工仍持有公司股权,大股东可能不乐意。

创业公司员工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

根据冯大辉事件能够看到,创业公司也加入创业公司的员工,应当在最早期的时候就将合同条款梳理清楚,避免出现因为“股权协议条款的不完善”这样的问题,使利益无法合理分配。

针对这个问题,腾讯科技电话采访了法天使联合创始人常律师,员工在加入创业公司时,若对方承诺给予期权,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作为股权激励方案,被激励者的权益是债权还是股权,在法律属性上是不一样的,一定要看清楚。

第二、股权激励方案的重点是退出机制。

第三、回购的价格是核心点。很多公司在当时并没有明确约定。

第四、期权协议应该有关于行权的明确安排,在期权成熟后,及时行权。

以上这些,需要在高管和核心员工加入创业公司时就写在详细而明确的合同条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未来的权益。

写在最后

冯大辉在离职阿里之后,曾经自述过一段内幕,总结了一个员工离职原因的定律:

入职1个月:离职与 HR 关系较大;

入职3个月:离职原因与直接上级关系较大;

入职6个月:离职原因与企业文化关系较大;

入职1年: 离职原因与职业晋升关系较大;

入职3年: 离职原因与发展平台关系较大;

入职6年: 员工离职的可能性很小。

「这时的员工已经和组织变成一家人了,如果有外人说企业的坏话,他会第一个站出来反对,但是他却自己可以说出企业存在的弊病一大堆,可以用“爱之深,恨之切”来形容此时的心态,超过这一时段的员工大多不会离职,虽然外面的诱惑很多、很大。」

现在再回头去看这句话,在丁香园待了整整六年的他,心里会不会百味杂陈。

(编辑:武汉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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